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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了解城投债(2022全梳理)

推荐阅读 2022年06月21日 16:55 3729 chfdc

市政债券

一、市政债券的概念


    市政债券又称地方政府债券或地方公债,是与中央政府债券(国债)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以政府税收或其所属项目收益为偿债来源,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短缺程度,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或代理机构发行的,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发行的债务凭证。它是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建设资金的一种手段,也是公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政债券的特点


1、信用较好


市政债券以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或项目收益作为担保,信用仅次于国债,被称为“银边债券”,运作规范,违约率很低。


2、融资成本低


    由于市政债券借助了地方政府信用,而且运作规范,并通过担保、保险和评级等手段提高安全性,所以融资利率较低。此外,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一般享有税收优惠,这也是其发行利率较低的重要原因。投资者越多,相对于其他金融品种的利息收入所获实惠就越大。


3、限定使用范围


各国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所筹集资金一般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债券的用途在有关的地方政府法规、地方财政法规或专门的市政债券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4、期限较长


    由于市政债券主要用于交通设施、医院、大学宿舍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方面,而这些项目的建设周期都比较长,这就决定了市政债券多为长期债券,最长可达三四十年。短期市政债券所占的比例较低,多用于地方财政资金的短期周转


5、流动性较好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政收支状况,自行确认债券发行规模,而无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确认。在市政债券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有高度发达的地方债券市场,而且由于市政债券安全性好,债券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投资者愿意接受,因此市政债券容易流转,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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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

一、城投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1号)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地方政府只能以间接方式发债,这就导致中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而只有名义上的市政债券,即城投债同时,城投债又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其发债方主要承担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很少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所进行的债券融资,依据资金用途和发行主体的不同,具体来说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用于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和公用事业等市政建设项目,这是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的主要目的,债券发行人多为地方政府组建的城投公司。城投公司既是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主体,也是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的融资平台。二是用于高速公路、港口、机场、开发区和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债券发行人通常是地方政府设立的经营企业,也属于市政债券范畴。三是由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从本质上更接近准国债。

二、城投债的特点


1、尽管募集的资金通常投向资本密集、投资回报期长和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市政项目,但从债券的立项、设计、审批、发行、流通到清偿,则完全套用了企业债券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借企业的“壳”,实现为其筹集市政建设资金的目的。


2、借了 “壳”的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一方面为发债企业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而且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城投债的发行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是带有很强的地方政府行为痕迹。


3、信用级别高、收益率高,投资者购买踊跃。地方政府信用是仅次于国家信用的第二大信用体系,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城投债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同时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直接融资担保。由于城投债按照企业债模式运作,它与一般企业债券相比的信用优势在债券定价上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以较低风险取得较高收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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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是中国式市政债券

    从国际经验来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一种债券是否为市政债券:一是发行主体是否为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或代理机构,二是所筹集资金是否投向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三是偿债资金的来源,四是是否具有特殊的免税待遇。中国城投债除没有特殊免税待遇外,基本具备市政债券的上述特征。


1、发行主体

    城投债的发行主体(城投公司)是由地方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为筹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而设立的融资平台,其经营领域主要集中在城市基础建设、电力投资、海港与服务行业、建筑与工程以及多领域的控股行业。城投公司的性质与一般性企业有很大差异,盈利能力普遍较差,财政补贴是这类城投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此外,城投公司往往缺三相应经营自主性,其相关经营计划、人事安排以及发展规划都要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城投公司实质上可以看做是地方政府市政债券代理发行机构,因此,城投债在发行主体方面符合市政债券的要求。


2、资金用途

城投公司在设立之初,定位就较为清晰,其发行的债券所获得的资金范围比较明确,都限定于那些和政府公共职能有关的基础建设行业,如水利和环境治理、道路建设以及城市园区建设等,很少用于盈利性高的项目。从截至 2009 年 12月 31 日有统计资金用途的 133 期城投债来看,投向水利与环境治理方面占据首位,共发行了51期,占38.3%,发行金额为 666.5 亿元,占总发行金额的 36.7%;其次为道路建设,共发行32期共 544 亿元,分别占总期数的24.1% 和总发行金额的 30%;而城市园区建设以及综合类则分别发行了23期和22 期,发行金额为 258.7 亿元和 286.8 亿元。


3、偿债资金来源

由于城投公司承担公共建设的性质決定了其盈利能力有限,单靠城投公司自身的经营收益很难维持持续经营,更不要谈有剩余资金来偿还到期债务。这就必须依靠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子城投公司极大倾斜,为城投公司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必须以财政补贴形式给予大量资金支持。这样就使得这些城投公司的偿债资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总体来看,城投债从其发行主体、资金用途和偿债资金来源三个方面来看,都属于市政债券性质,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因此,可以将城投债认为是中国式市政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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